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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51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7-11-16 字体:[ ]

皋交发〔2017〕171号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51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属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适应交通依法行政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错案责任追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的落实,使全体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现对《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51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51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3、《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4、《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

5、《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6、《交通行政执法罚没票据罚没款管理制度》

7、《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案卷管理制度》

8、《交通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9、《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违章集体讨论制度》

10、《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会审制度》

11、《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12、《交通行政执法违章处理协查制度》

13、《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14、《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15、《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16、《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7、《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奖励制度》

18、《交通运输系统重大案件法制部门审核制度》

1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2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通报制度》

21、《交通目标责任制考核测评制度》

22、《交通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制度》

23、《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承诺书》

24、《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执法人员述法考评工作制度》

25、《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6、《交通运输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27、《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28、《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9、《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重大案件法制机构审核制度》

30、《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31、《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二、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32、《交通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

33、《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34、《交通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

35、《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36、《交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

37、《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三、效能提速十项工作制度

38、《市交通运输局效能提速十项工作制度》

四、党委中心组学法考核制度

39、《交通运输局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

40、《交通运输局党委中心组学法用法的若干规定》

41、《交通运输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42、《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五、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43、《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受理制度》

44、《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决定制度》

45、《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文书归档制度》

六、文书管理制度

46、《交通运输局文书应用管理制度》

47、《交通运输局文书制作管理制度》

48、《交通运输局文书申领管理制度》

七、其他制度

49、《交通运输局机关学习制度》

50、《交通运输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51、《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1月14日

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机制,使交通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法规科、人秘科、监察室、财审科、工程科及所属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标准和内容

依据《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量化考核表》内容,根据各单位的职责、权限,结合考核量化指标,对各单位、各岗位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方式

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考评相结合。

(一)内部考核包括:各单位自查和考评小组抽查、听汇报等方式。

(二)外部考评是指社会监督员、管理相对人、有关执法单位、局相关科室参与的监督和评议。主要形式包括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

四、考核办法

按照月考核、季评比、半年小结、年终总评的办法进行。

(一)考核分为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两部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采取局年终考核单位、执法人员平时理论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单位考试占80%,执法人员考试占20%,由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位考核由各科室按照《年度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意见》,对照《各单位共性和个性工作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自评;人员考核依据《岗位执法责任制》,对照《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量化考核表》内容进行考核。考评完成后,由各科室填写单位、人员量化考核表,于11月5日之前上报局政策法制科。

(三)局政策法规科按照《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对照《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量化考核指标》,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填写考核表。

(四)各单位、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总分,为全年累计分数的平均值。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良好(85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六)对全年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同时其所在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会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错案的究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门赔偿费用。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两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并上报南通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和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单位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单位不得拒绝。

第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

一、执法责任人指交通行政执法组织在执法活动中负责执法的人员;

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由执法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三、案件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调查人员:

1、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笔录;

2、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单位备案;

4、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二)审查人员:

1、审查案件是否超越权限范围;

2、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和程序是否正确;

3、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要进行复核;

4、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市局有关规定要求;

5、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

(三)审批人员:

1、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执法责任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授予的行政处罚权,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建设好一支作风硬朗、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行政执法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的监督;

二、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五)是否超越执法权限;

(六)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亮证执法;

(七)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是否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应受监督的事项。

四、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六)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审查;

(七)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交通行政执法罚没票据罚没款管理制度

一、罚没票据的管理

(一)罚没票据的领用

1、罚没票据设专人负责管理;

2、领用罚没票据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手续,包括领用的执法部门、票据的种类、领用时间、领用人签名等。

(二)罚没票据的使用

1、必须使用江苏省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填写收据内容必须齐全;

2、使用的罚没票据必须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公章后方可生效;

3、执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正确使用行政处罚定额收据;

4、必须实行“罚缴分离”,相对人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后,执法部门必须出具一张“罚没款收据”给相对人。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案卷管理制度

 一、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文书、案卷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执法文书指盖有“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处理)专用章”印章的各类文书;本制度中的案卷是指将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案件按规定制作而成的卷宗。

三、执法文书、案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存放。

四、执法文书领用与注销均需登记,做到有据可查,领用的文书应有效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执法文书挪作他用,禁止擅自作废。对于作废的执法文书应在背面注明原因,并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五、各类案卷定期进行整理、归档。一般程序案件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多案一卷,但每卷不超过50个案。档案材料的种类、份数、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六、执法案卷应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打印件在前,手写件在后的顺序,将同一案件相关材料按类组合在一起立卷。

七、执法案卷用统一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卷内材料应按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右上角编写页号。

八、执法案卷应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制作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九、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附以相对应的电子文档资料,经审查后存档。

十、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10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十一、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由资料保管单位申请销毁,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交通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制度

一、行政执法中,实施调查或者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对所调查的案件实施处罚。实施违章案件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案件调查人员取证的违法事实和法定的处罚程序、依据和文书规定实施处罚。

二、执法人员上路、上航执法检查时,应当有2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对无违章行为的,应当场予以放行;有违章行为的,制作相应文书。

三、当日将制作的文书及材料交违章处理中心,交接档案证件、暂扣车辆、物品要认真填制联络单,并由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名。

四、违章处理中心做好稽查台帐的登记和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稽查台帐必须保持整洁、准确,不得随意涂改或故意隐瞒不登记。

五、凡经调查取证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处理。凡已立案调查,但违法行为轻微可教育放行或违法事实不清的案件,必须经违处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主任签注意见,由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撤案或教育放行。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罚款20000元以上)的处理,由违处中心主任邀请处(站)领导和案件承办中队中队长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做好集体讨论记录,由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名后,交违处中心实施。

二、在处理无许可证经营的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章过程中,对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确需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违处中心应当根据上一条形成的集体讨论意见,填制《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减轻、免予处罚申报表》,由处(站)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局批准。

三、对处罚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般案件,确需减轻处罚的,由违处中心根据本制度第一条形成的集体讨论意见,填制《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减轻、免予处罚申报表》,由分管主任(站长)签注意见,报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严禁任何人私自放行违法车辆。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会审制度

第一条为使行政执法文书会审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真正通过会审,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和实际办案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文书会审是指对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所制作执法文书(含行政许可文书)进行互查、点评及考核评分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文书会审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四条执法文书会审以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所制作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查为主。参加会审人员为各执法单位所负责行政执法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各一名;

各行政执法单位所制作的执法文书由所在法制科(股)室每月负责会审一次。

第五条送交会审的执法文书由局政策法规科根据案件数及案号随机抽选。各单位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有许可和处罚案件情况,报局政策法规科上报备案。

第六条 会审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第一次文书会审以抽签形式决定互查对象,第二次以后采取合理安排的办法,确保各单位轮流交叉检查,保证会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会审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进行文书互查,对互查中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在“互查单”相应栏目内,并扣除相应的分值。

(二)  互查结束后,由检查人员当场通报所查文书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  根据互查情况进行点评。

第八条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文书互查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检查人员未找出存在问题或找错问题的,每发现一处倒扣检查人员所在单位相应的分值。

第九条每次会审情况由局政策法规科发文进行通报。

第十条执行行政执法文书会审制度列为法制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执行或组织不得力的,考核时予以扣分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及时掌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及时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分析、探讨、解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定期通报主要采取定期召开通报会和定期上报有关材料两种形式。

第三条行政执法情况通报会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每季度牵头组织一次。

参加会议的对象为所属各行政执法分管负责法制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有重要情况须通报的还将邀请主管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

(一)各行政执法单位汇报上季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提出改进执法工作建议。

(二)对行政执法有关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统一认识,统一做法。

(三)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新精神、新要求。

(四)对下一阶段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部署。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定期上报材料。

(一)按月上报查扣超过期限未来处理车辆车号和单位等情况。以加大对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违章案件的结案率。

(二)按月上报违章行为记分考核办法的实施情况表。

(三)按月上报行政许可和处罚统计表。

(四)其他需按时上报的报表和材料。

第五条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列为交通法制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执行或不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考核时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违章处理协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处)站与友邻单位之间的联系,提高违章处理的效率,确保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运输违章情况的协查。

第三条 运管所要明确专门部门、专门负责违章处理协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形成违章处理协查高效运转网络。

第四条友邻单位或稽查部门向我市处(站)发出查询相关资料的协查函收到后,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回复。

第五条对外省、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站)提出的协查要求要本着认真、准确、快速的原则,尽快予以回复,以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同高效地处理好有关交通违章案件。

第六条执行违章处理协查制度列为法制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执行或未按时回复的,考核时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存在违法违纪或者不适当以及不作为的,依法向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本制度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针对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不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作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邮箱等方式向交通运输局法制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一)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

(三)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四)对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处罚、处理决定不服;

(五)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或依据不当;

(六)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投诉举报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的组织或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内容或请求以及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投诉举报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举报人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出的,接受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经投诉举报人确认后有效。

第七条受理投诉举报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单位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单位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单位。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受理。

第八条受理投诉举报单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九条受理投诉举报单位经调查、核实,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责令纠正;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的,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三)对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四)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五)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纠正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六)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的投诉举报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投诉举报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对投诉举报已承办的案件,交通运输局要适时组织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的意见要组织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第十三条原《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即行废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职责、当年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本单位的行政执工作法经费预算。

第二条 局财审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对局及其各行政执法单位提出的行政执法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第三条 市局及其各执法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按照预算和收支计划按时、足额核发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局及其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核拨的执法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以罚款和收费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来源的行为。  

第五条 局财审科应当根据本系统财政状况,逐步调整行政执工作法经费预算,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的投入,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交通行政执法质量,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交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交通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交通行政处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交通行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

第十二条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交通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三条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交通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在告知当事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属于办案机关许可的,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非办案机关许可的,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

第十九条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第二章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实行处罚回避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其他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仍参与本案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述、申辩制度

第二十七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客观、公正。

对基于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应以更为审慎的方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三十条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组织陈述申辩的具体程序参照听证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章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听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拟给予下列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款,即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全面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分管领导。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两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三十九条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四十二条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分档次。

第六章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职能分离制度

第四十四条 我省交通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即将交通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第四十五条 职能分离程序:

(一)各科室股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违法案件受理、调查。需要立案的,一般案件经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重大案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具体承办人员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调查情况与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科室股负责人进行审理,然后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案件审核;

(三)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一般案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理,重大案件按集体会办制度进行审定;

(四)经审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交违章处理室具体承办人进行落实,各种文书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涉及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受理,听证会由法制机构负责主持听证;

(五)听证后法制机构按听证的结论,报案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交违章处理机构落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执行罚款过程中,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章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法制机构)负责交通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情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拟定交通行政处罚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审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及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

(三)处理行政处罚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四)处理非复议、非诉讼渠道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

(五)负责交通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拟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一) 拟实施的交通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超越职权的。

第四十九条 对拟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

(一)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

(二)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

(四)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五)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第五十条 对于各种渠道反映认为行政处罚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的案件,法制机构应当负责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不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并做好改进工作。

第五十二条 热情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内容及存在问题,做到不护短、不隐瞒。

第八章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卷评查制度

第五十三条我省各级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在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由各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组织,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可以根据需要请纪检、监察等机构派员参加。

案卷评查根据需要成立评查工作组,评查组有三名以上奇数人数组成;由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法制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任评查组成员。

第五十五条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每个季度组织实施一次,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临时的评查活动。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每次案卷评查的处罚案卷数不得少于25份,每次评查的处罚案卷必须为本季度新办理的案卷,作为评查的案卷应采用随机的方式提取。

随机提取的25份卷宗应当涉及本季度新办理的各个种类的违法处罚。

各单位本季度新办理的处罚案卷不足25份的,应将本季度办理的全部处罚卷宗列入评查范围。

第五十七条列入季度评查的卷宗应当在评查情况记录表中具明案卷号。

第五十八条案卷评查应本着文书填写规范准确、法律适用正确无误、程序合法有效、取证确实充分、自由裁量权公正合理、卷宗装订整齐有序的要求,对文书填写、法律适用、处罚程序、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以及卷宗装订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检查。

第五十九条案卷评查可以采用座谈讨论或集中讲评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采用更为有效生动的方式进行,可以使用视听资料对反映执法过程的录像进行点评。还可以将以上各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评查。

第六十条案卷评查的具体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在《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记录表》中。

案卷评查记录采用一案一评一表,每个案卷评查的情况独立记录在一份表中。

第六十一条年度最后一次评查应将本年度的案卷评查的所有材料集中并整理归档,列入年度考核单位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涉及到的《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记录表》作为本制度附件与本制度配套实施。

第九章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层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协助主要领导人组织、指导、协调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要领导人负执法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职能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站、队)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岗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本股室执法责任人负责。

第六十六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应做到: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六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权限办理行政许可,给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交通各类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的。

(四)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显失公平甚至错案的;

(七)因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诉讼、复议败诉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视其情节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

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本基准制度由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基准制度自公布之日日实施。

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障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案卷评查是指对本局内部案卷的自查和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按照一案一卷装订或多案组卷装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的案卷。

(二)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结案的案卷。

(三)依法决定销案的案卷。

(四)受理行政复议结案的案卷。

第四条局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案卷评查应当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全面体现行政执法案卷格式化、规范化、合法化的要求。

第六条案卷评查每年组织一次,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条案卷评查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查范围。

(二)确定参评案卷。

(三)成立案卷评查组织。

(四)进行评查或抽查。

(五)通报评查结果,发出整改通知。

第八条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

(二)行政执法内容是否符合职权范围。

(三)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所涉及到的事实、证据、依据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可靠。

(六)案卷的格式是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

(七)案卷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根据第八条所列的内容,评查中发现一项为“否”的,即为不合格案卷。

对不合格案卷,评查组提出整改意见后,该案卷制作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行奖优罚劣,提升执法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效能与创新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践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以及正面激励和典型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奖励是指交通运输局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给予的精神奖励及适当的物质奖励。

执法奖励分为对执法单位的奖励和对执法人员的奖励。

第四条受奖励的执法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有力维护交通建设市场和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

(二)严格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圆满完成各项执法检查和办案任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

(三)在执法工作中,坚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成绩突出。

(四)执法主体明确,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得到落实。

(五)依法解决矛盾、化解行政争议能力强,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评议满意率达95%以上。

(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有成果。全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

第五条受奖励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单位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法律素质,具有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服务意识。

(三)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本岗位所需的法律知识,善于钻研业务知识,业务熟练,工作勤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出色完成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任务。

(四)在执法过程中,做到规范、文明、公正,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不发生执法错案,善于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和化解执法矛盾,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模范遵守交通运输执法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优良,社会评议良好,具有较好的典型示范效应。

(六)严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无生冷粗硬现象,无吃拿卡要、坑蒙欺诈等不良作风和行为,无执法纠纷,无投诉、曝光。

第六条行政执法奖励的方式包括:

(一)局评选表彰“交通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交通行政执法标兵”。

(二)在全系统评选表彰“依法行政示范点”。

(三)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向上级推荐申报先进荣誉。

(四)在全系统评选表彰“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和“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系统重大案件法制部门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下称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备案。第四条 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时间及备案部门内容等。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三)处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案卷和材料,有权询问具体办案人员,报备部门及机构不得拒绝。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改正。第八条 报备部门及机构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作出的相应监督检查决定。第九条 在规定期限应备案而不备案的,一经发现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或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分管领导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部门)中在编在岗、持有执法证,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应坚持年度培训制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成果在工作中的应用,学习培训时问每年不少于160学时。

培训工作应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培训、考核要与工作统筹兼顾,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交通行政执法培训的管理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培训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岗前培训。拟到交通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省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基础法律知识、执法业务知识、职业道德规范、廉政教育、计算机及公文处理知识以及军事训练。岗前培训采用封闭式脱产集中培训形式,培训时间不少于280学时,其中基础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参加新执法门类岗前培训中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二)在岗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更新知识培训。学习基础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法业务知识、职业道德规范、计算机知识等,并接受军事训练。具体培训内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执法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在岗更新知识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每季度学习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七条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系统内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在职培训。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内容。对培训不合格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通报制度

一、交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含临时用工)必须认真执行“五条禁令”和“八严禁”的规定,切实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局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执行“五条禁令”和“八严禁”规定的明查暗访,并做好记载,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必要时邀请市经济环境监察中心派员开展明查暗访活动。

三、凡违反“五条禁令”和“八严禁”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发一个月的岗位责任制奖;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扣发一个季度的岗位责任制奖;对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扣发全年岗位责任制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一次三人)违规行为的部门,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并分别扣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半年的岗位责任制奖。

四、对各类违纪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一律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交通目标责任制考核测评制度

1、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全年考核分为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民主测评两大部分。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x 70%十民主测评得分X30%为最终得分。

2、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当年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情况和各科所职能工作,每一项任务定为100分。计分方法:完成该项任务得100分;如某项任务提前超额完成,受到上级书面表彰或在本市、南通市交通局组织的考评中名次处于先进行列加10分;如某项内容未能完成视具体情况扣分,直到扣完为止;受到上级书面批评的加扣10分。责任人有多项任务的,将各项任务得分相加,再除以项数,得平均分。

3、民主测评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局组织的对科所测评,其中科、所互相测评得分占30%,社会测评得分占30%,局领导测评得分占40%。第二个层次各单位对每个同志进行测评,其中单位内职工互相测评占60%,单位领导和局分管领导测评占40%(单位党政正副职由局领导则评)。局机关人员仍采取机关内部统一测评的办法。个人得分为第一层次测评分加第二层次测评分除以二。

4、年终考核奖金分配时,局首先按各科室、各单位得个情况确定奖金总额,各科室、各单位再按个人得分情况。系数将奖金分配到人。系数标准:科员、办事员、运管员为1,机关中层干部、单位负责人为1.1,副局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为1.2,正局职干部为1.3。

5、民主测评每年两次。上半年测评后,对列最后一名的单位、科室领导以及局机关、各单位列最后一名的个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年中两次测评都是最后一名,且任务完成较差的单位领导予以交流、降职或免职;一年中两次测评都是最后一名且任务完成较差的个人在岗考察3个月,取消全年考核奖。考察期满后视考察期表现,由上级组织决定上岗或继续在岗考察。

6、考评最终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如“优秀”得分者超过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比例数,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优秀”人员。

交通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制度

一、坚持依法行政

全面履行交通法定管理职能,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惩处无证运输、超限超载运输等影响公平竞争和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保护公路、航道财产,管好内河交通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坚持秉公执法

坚决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对于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裁量等过程中恣意枉法、趋利执法、滥用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行为,依法处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队伍,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三、坚持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执法时,做到着装整洁,持证上岗,态度和蔼,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坚持杜绝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彻底整顿极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和“冷、横、硬”的工作态度。对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执法人员一律先待岗再处理,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四、坚持执法为民

积极实施执法便民措施,大力推进人性化执法,严格控制执法人员现场处罚裁量权,从严控制罚款,坚持轻微违章教育放行。继续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AB岗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坚持规范、高效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五、坚持“五个不准”

不准追赶逃逸车辆,不准滥用执法文书,不准采用“钓鱼”等方式查处违规经营车辆,不准私自上路拦车,不准私放违章车辆。对于违反“五个不准”的执法人员,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承诺书

市交通局作为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主管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繁重的交通行政管理任务。全市交通行政管理目前涉及路政、运政、航政、港政、交通规费征收、水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等内容。为深入贯彻市委、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软环境建设实施意见,提高交通行政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交通行业实际,特向社会做出如下公开承诺:一、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我局根据市委、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的要求,成立行政服务科,归并、集中交通行政审批职能,由行政服务科统一组织协调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的对外运作。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明确进中心的项目全部进入中心运作,所有进入中心运作的项目,我局相关处室、单位一律不再受理。对因我局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申请人两头跑、增加当事人负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中心交通窗口充分授权,凡是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的事项,由窗口当场办结,当场送达。凡是只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实行一审一核制。凡需进行实地勘察等实质审查工作的,由行政服务科负责人及窗口工作人员牵头组织实施。所有许可证件制作及相关许可文书制作,全部在中心窗口完成。同时尽最大可能压缩办理时间,凡是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不危害公共利益的事项,全部控制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郑重推出行政执法五项承诺

1、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交通法定管理职能,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惩处无证运输、违法投标等影响公平竞争和交通建设的行为,保护公路、航道财产,管好内河交通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2、坚持秉公执法。坚决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对于极少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裁量等过程中恣意枉法、趋利执法、滥用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行为,依法处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队伍,并追究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损害要赔偿。

3、坚持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执法时,做到着装整洁,持证上岗,态度和蔼,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坚决杜绝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彻底整顿极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和“冷、横、硬”的工作态度。对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被投诉较多的执法人员一律先待岗再处理,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4、坚持执法为民。积极实施执法便民措施,大力推进人性化执法,严格控制执法人员现场处罚裁量权,拓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范围,从严控制罚款。热情主动地为群众做好服务。继续实行首问负责制,最先接待服务对象的执法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办理,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主动帮助联系或引导到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重点岗位实行AB角制,做到岗在人在,确保工作连续性。

5、坚持六项禁令。严禁无执法证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严禁借执法权刁难管理相对人;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收受礼金、财物和吃拿卡要;严禁执法人员酒后上岗实施行政执法;严禁着执法服装进入餐饮、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费活动;严禁参与赌博或者其他违法违纪、不健康的商业娱乐活动。对于违反“禁令”的执法人员,要在全系统范围进行通报,并将视情予以暂扣执法证件,离岗学习,直至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开除出执法队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

(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

对所有办事内容、程序、申报材料、办结时间等除印发小册子、上墙公示外,我们还将尽快建立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交通网,实行网上公开。

(二)严格执行一次告知制

窗口人员对审批事项必须实行一次性告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关的理由。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也应在了解咨询后将有关结果告知申请人。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他均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

凡来据或到系统内各单位办事者向工作人员提出咨询或办事要求的,被首问人即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来人负责到底。若来人咨询或所办之事不属“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范围时,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引导或指导来人道相关科室或单位办理。凡能立即答复或处理的事,做到随到随办。如不能当即办理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来与来人约定时间并负责落实处理,限期三天内办理或处理完毕。

(四)严格执行延时服务制

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过程中,为方便群众,即使已到下班时间,也要对本功能工作日内延长1小时能办结的事项实施延时服务,直至办理完毕。在办事较为集中的阶段,制定相应的延时服务计划,安排人员开展延时服务,在延时服务过程中严格保证服务质量。

(五)严格执行A、B敢为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A岗责任人因事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位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兵在外出留言牌上写明去向。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四、监督和投诉  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优化行政服务环境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承诺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  投诉处理:对当事人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均即时受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署实名的在网站上公开答复。  监督、投诉电话: 87539019

投诉接待部门:局政策法规科(行政中心B区三楼)    

以上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执法

人员述法考评工作制度

第一条述法考评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交通运输系统学法用法力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速法治交通建设步伐,使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抓法治的意识得到强化,学法的热情得到激发,依法行政动力得到增强,行政执法责任得到强化,确保交通运输述法考评工作高质量推进到位,为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要求,将由局统一组织集中开展年终述法考评活动。

第二条述法考评对象

除局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市委统一组织的述法考评活动外,交通运输系统内公务员、单位负责人、执法人员

(一)局机关公务员及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所属交通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所属交通各行政执法单位全体执法人员。

第三条述法考评内容

(一)所有述法考评对象,在学法方面主要报告个人是否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努力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上级对口部门组织的法律培训考试和普法活动,全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年度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在守法方面主要报告个人是否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工作中是否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无违法情形,影响党员干部形象。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还需报告在依法决策方面形成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有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有无导致被撤销、变更或责令停止执行的现象,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依法行政方面还需报告有无创新的做法及其成效,有无造成行政纷争、行政诉讼案件、复议案件和信访事件;有无执法投诉被确认为不作为、乱作为,并受到处理的案件,有无造成行政败诉案件、复议被撤销变更案件。其他班子成员还需报告在决策过程中是否依法提出个人意见,在职能工作中是否依法落实首问负责制,办事程序时否规范,办事时限是否落实法定法规要求,办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有无违法办事引起信访事件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还需报告自身的法律素质、公正执法和遵章守法的情况,是否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纪律严明;爱岗敬业、优质服务。是否有违反《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情形。

第四条述法考评方法

述法考评过程性测评与年终述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内过程性测评采取季度明查暗访、半年一次的社会评议、半年一次法律知识测试、年终单位法治考核实绩挂钩。年终述评与述职述廉一并进行,方法采取以下方式:1、形成述法报告。述法对象在个人述职报告中,主要是围绕述法内容,总结一年来学法守法,依法办事情况。述法报告要实事求是,内容全面具体,既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还要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2、组织开展述法。年内述法采取口头述法的方式进行、年终述法采取书面述法的方式进行。参加述法对象与参加述职述廉的人员相同,主要是面向所在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代表进行述法。3、实施民主测评。局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述法后,以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民意测评,参加测评的对象与听取述法报告的对象相同。4、反馈述法情况。述法测评后,局政策法规科和监察室将民主测评情况进行汇总,在形成一人一份结论的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的述法考评结果由局领导及时反馈,其他人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述法考评结果及时反馈到本人。

第五条述法评定等次

对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述法考评结果评定实行百分制。

其中年内明查暗访积分占20分,实行倒扣分制。每发生一起行政败诉扣2分,发生明查暗访被查处违反“十项禁令”某一情况扣2分,每发生一起群众举报投诉扣2分,发生法治“六不发生”中的某一情形扣2分;年内社会面测评积分占10分,按测评结果较好以上占比计分,单位测评得分即为单位每个述法考评个人得分;单位法治实绩积分占10分,单位法治建设得分即为单位每个述法考评个人得分;年终述法考评积分占60分,按个人述法考评结果较好以上占比计分。

上述四项得分总和在90分以上者评定为“好”等次,80分至89分者为“较好”等次,60分至79分者评定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者评定“差”等次,年终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定必须达到90分以上方可符合条件。

第六条 任用奖惩挂钩

将述法考评工作结果与评先评优和干部奖惩任用相挂钩,努力达到科学运作,客观公正述评,进一步增强述法考评工作的导向作用。

(一)在任用奖励时,对提拔任用和受奖励的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必须是述法考评成绩为“较好”以上等次,特别优秀的优先任用重要岗位。

(二)对被确认有违法行为,且明查暗访被查、群众举报投诉造成影响和发生法治建设“六个不发生”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责任人,在任用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对述法考评成绩为“一般”的对象,实施诫勉谈话;对述法考评成绩为“差”的对象,进行岗位调整,确有突出问题,并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视情给予组织处分。

(三)对垂直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的述法考评结果,由述法考评组反馈到所属上级主管部门。

(四)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领导问责制,凡出现法治“六个不发生”任何一种倾向、因违法决策造成损失和一定影响、因违法行政造成败诉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局纪工委监察室认真查处,决不手软。同时,对典型的且造成较大影响违法事件和当事人,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进行“集中式”帮教,以刚性的措施,保障述法考评工作成效到位。

第七条 述法组织保障

建立述法考评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局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法规科、监察室、人秘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法规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领导组职能:全面把握述法考评情况,适时加强指导,及时研究部署工作,确保述法考评各项工作到位。

(二)法规科职能:负责年内依法行政过程性工作和平台的督查,开展好每季度的明查暗访活动,参与年终法治绩效考核和述法考评。

(三)监察室职能:组织年内过程性的社会面测评、投诉监察平台督查,参与组织年底述法考评,实施问责追究。

(四)人秘科职能:参与工作计划和协调,组织实施述法考评,落实任用奖惩规定。

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述法考评工作,局法规科、监察室、人秘科派人参加。

第八条 述法考评要求

各单位必须明确专门科(股)室专人负责,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力戒敷衍了事走过场,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按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述法考评工作,确保述法考评工作高质量推进到位。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工作,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及其下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并对记录信息进行登记保存作为执法证据材料的一项工作措施。

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包括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

第三条 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涉及交通运输外勤执法等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法记录设备,原则上每个执法分队配备有一台以上的执法记录设备。

执法记录设备只能用于执法活动,不得摄录无关的内容,严禁私用、挪用、换用或外借。

第四条 执法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执法记录设备以及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以下情况应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一)现场执法检查车辆、船舶;

(二)现场进行行政处罚;

(三)现场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驶、卸载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

(五)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其他现场执法执勤活动,有必要采取执法记录设备的。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现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第七条 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应当自行政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始执法工作时始,至执法工作结束时停止,具体记录时间可根据现场执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保证执法记录信息的客观、完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确保时间、地点等硬件信息准确。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专责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专责人员对移交的执法记录信息资料要做好登记保存,并建立台帐,因工作需要调取执法记录信息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涉及执法争议、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重要、敏感信息应当按实际情况延长保存期限。

第十一条 局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信息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交通行政机关。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为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法治交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岗位责任制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层层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第三条执法岗位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确定执法主体资格;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

(三)明确执法岗位职责;

(四)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

(五)落实执法责任,追究违法执法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以法律、法规授权方式和依法委托方式执法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交通各行政执法单位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第八条交通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规定,合理设置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九条交通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采取签定目标责任书或者执法责任书等形式将执法目标任务分解到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十条交通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工作的总责任人。

第十一条交通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二条交通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构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照《南通市交通行政执法违规处罚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单位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执法活动中向管理相对人应当公开明示的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执法项目、内容和工作制度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公示。主体公示包括公示执法单位和公示执法人员。执法单位公示内容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的来源、具体执法职责。执法人员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照片、执法证件号码、执法岗位和执法职责。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公示。除国家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执法单位所依据的全部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公示可采用公示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题目录、每一个执法依据的全文,或者同时抽取执法依据中的主要规定进行公示。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公示。程序公示包括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程序。

交通运输许可程序是许可受理、审批、审核程序的总称。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技术等级资格(资质)许可程序、证照办理程序、船舶检验登记程序、资信登记、工程项目报建程序、公路、航道占用、挖掘审批许可程序等。每一个程序中应当公示许可依据、受理机关、需提供的材料、许可办理时间、许可权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公示主要是指公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适用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规定及相应使用的文书。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公示应制作处罚流程示意图,力求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交通运输行政处理程序公示主要包括公示损坏公路路产、航道航产的赔(补)偿程序、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程序等交通运输行政处理程序。

(四)执法结果公示。结果公示包括公示许可结果、处罚结果和处理结果。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主要指定期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结果。例如资格许可结果、证照办理年审结果、挖掘、占用公路许可结果等。

交通行政处罚结果公示主要指定期向社会公布被处罚主体的名称、违章违法事实、处罚的种类、额度等。

交通运输行政处理结果公示主要指定期向社会公布路产、航产赔(补)偿费用的收取情况以及拆除违章建筑的情况。

处罚、处理结果公示,还应当包括公示被举报的违法经营行为,或举报的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监督与保障公示。监督与保障公示,主要是指向社会公示对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行为及执法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的渠道、方式、受理机构,包括人大、政府、纪检监察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投诉举报电话、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电子查询系统、橱窗、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所属交通各行政执法单位对本公示制度确定的执法公示内容未按要求和规定公示或公示不当及未按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说明、解释的,应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重大案件法制机构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重大案件的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是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案件: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吊销证照、拟责令停产停业、拟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或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或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不一致的。

(三)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的案件。

(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审核。

第五条审核时应提交审核报告、行政决定书复印件。审核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审核内容及说明等。

第六条法制机构在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案件的决定是否在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三)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案卷和材料,有权询问具体办案人员,执法单位不得拒绝。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行政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决定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改正。

第九条各执法单位对交通运输法制机构实施的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法制机构的审核和作出的相应审核决定。

第十条在规定期限内应上报审核而不上报的,一经发现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的或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作出的审核决定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确保执法单位办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案件: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吊销证照、拟责令停产停业、拟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或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或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不一致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的案件。

(五)承办机构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书面的初步案件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成员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案件承办机构人员组成。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其处理决定由对应的分管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条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讨论,案件承办机构应作出书面记录,在参加讨论人员签字确认后,归入案卷。

第十一条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应经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应当保密,对因泄密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与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处罚是下列行政处罚:

(一)吊销证照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其他应当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上报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四条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交通运输局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规定格式并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立案建议书、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六条备案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备案审查单位对备案登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使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处罚决定书的表述是否采用说理式文书;

(八)报送备案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审查单位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九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按照程序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备案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备案单位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部门陈述、申辩,备案审查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不执行备案审查单位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书面通知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单位定期对备案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备案审查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通报上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关材料认真保管,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归档立卷。

第二条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应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以及许可事项的期限确定。

第三条对于已经批准的申报材料较多的行政许可,按照一事一档建档。其档案应当将审批决定以及送达回证放在最前面,其他材料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顺序排列,体现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全过程。

第四条对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以及通过考试成批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于许可材料较少且不具有附件,其档案可以按照“周”或“月”、“季”为单位合订立卷,统一归档。

第五条在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材料、其他行政机关抄告的材料,应该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种类、先后顺序归档立卷,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查阅。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被许可人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行政许可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市级交通行政许可机关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依法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包括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各交通执法机构实施。第三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七条监督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和其它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措施和方式。第八条监督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检查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第九条监督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十条监督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监督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将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记载。第十三条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定期检验的,监督机关不得擅自进行定期检验。第十四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依法应当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前,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第十六条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应当告知被许可人不服处理的救济途径。第十七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总结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书。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检查报告书等材料,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十八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投诉制度,受理个人和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处理。 监督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第十九条对个人或组织的举报,监督机关应当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当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制度。有条件的应当逐步实现不同县(市、区)有关行政许可机关之间计算机系统互联,及时通报信息。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或处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转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许可审查和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许可内部审查运作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建立科学的行政许可内部审查运作机制,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交通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及海事、航政、路政服务窗口可以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以外,市交通局机关及其有关职能科室,各站(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直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实行审批员、审核员制度。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条服务中心和各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可以当场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分别按以下渠道送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一)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送市公路管理站提出审查意见;

(二)道路运政行政许可(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客货运场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搬运装卸及运输辅助业许可等)申请:送市运管所审查;

(三)海事行政许可申请:送市地方海事处审查;

(四)航政行政许可申请:送市航道站审查;

(五)港口行政许可申请:送市运管所审查;

(六)水路运政行政许可申请:送市运管所审查。

第四条对哪些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当场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路站、运管所、航道站和海事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其中:

由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由该管理单位决定是否可以当场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由市交通局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由各审批员、审核员提出是否可以当场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并由局行政许可实施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责任单位和部门接到服务中心和窗口转送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六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经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应当报该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责任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服务中心、服务点转送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即时按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第九条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凡市交通局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应在许可决定的有关证、单、表上加盖市交通局印章;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应在许可决定的有关证、单、表上加盖该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条行政许可决定统一交受理该许可申请的窗口部门送达。除服务中心和各服务窗口以外的其他部门不得直接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服务中心和各服务窗口必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送达。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其中:

法律、法规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期限办理。

第十二条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应当随时掌握具体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办理进度情况,并视情及时向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催办;重要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局法规科应当进行督办,以确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按规定的期限办结。各单位当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次月的3号前报局法规科。

第十三条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经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天,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受理该许可申请的服务中心或服务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或部门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过受理该许可申请的服务中心或服务窗口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随附申请书复印件),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所作的口头陈述、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书面陈述、申辩的材料应当予以归档。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还应当通过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服务中心或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由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在公众媒体和交通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而又没有具体的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意见、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确定利害关系人。责任单位或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主动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第二条交通局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听证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三条组织前款第(一)、(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 由市交通局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组织听证。  组织前款第(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由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市交通局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等人员可以作为听证参与人。第五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由交通局负责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参加听证。第六条市交通局组织听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七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第八条 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审查人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有关听证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按照交通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格式文本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市交通局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但未组织听证的;

(二)违法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  

(三)违反有关听证程序规定的;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供虚假证据的;   (五)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不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虚假证据,扰乱听证秩序的,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行政经费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除参加听证所支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外,不承担组织听证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许可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从事许可的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市交通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察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一) 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二) 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三)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四) 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 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投诉举报。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从事许可的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察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察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第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许可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擅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的; (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许可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第十一条接到《交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察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交通行政许可监督决定书》。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察工作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五条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交通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严肃交通行政纪律,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十六)行政许可决定经诉讼或复议后被撤销或改变的;

(十七)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丢失的;

(十八)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九)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责任行为。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追究行政许可责任,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效能警告或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的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写出检查,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由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兵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

第八条工作人员、有关当事人或者责任人对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有关途径和方式提出申诉。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市交通运输局效能提速十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效能,推进交通事业的全面跨越发展,特制定效能提速十项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

对外公开主要内容有:⑴相关重要政策法规;⑵主要职能及领导分工;⑶内设机构及职责;⑷办事程序、时限及相关处罚条款;⑸收费标准及执行情况;⑹交通重大工程的招投标、预决算情况;⑺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及审计情况;⑻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⑼各项捐款情况;⑽生育审批情况;⑾住房情况;⑿党员发展情况。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有:⑴全局主要目标任务措施和落实情况;⑵重大决策内容、依据和实施结果;⑶机关工作的各项制度;⑷案件查处情况;⑸人员招聘、调整、晋升、奖惩情况;⑹招待费、差旅费等财务支出情况;⑺汽车使用、维修及用油情况;⑻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政务公开栏、文件、手册、宣传资料。有条件的执法单位设置触摸式显示屏。

设立政务公开内容登记簿、群众意见及处理情况登记簿、政务公开意见箱、热线电话(87539003、87539018)和政务公开接待室(设在人秘科)。

二、限时办结制

所有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应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践诺,接受社会监督。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较短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时限。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事项,即时办结;对不能即时办结的事项,也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事项,应及时书面写明理由答复当事人。具体办理时间为:运输管理部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水路运输经营和水路服务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港口经营许可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航道管理部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地方海事部门船舶营运检验自受理之日起两日内派员达船检验,检验合格后两日内发证;其它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首问责任制

凡来局或到系统内各单位办事者向工作人员提出咨询或办事要求的,被首问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来人负责到底。若来人咨询或所办之事不属“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范围时,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引导或指导来人到相关科室或单位办理,并进行登记。凡能立即答复或处理的事,做到随到随办。如不能当即办理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与来人约定时间并负责落实处理,一般限期一周内办理或处理完毕。

四、一次告知制

凡交通部门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办人提出咨询或提请办理的,交通系统各单位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或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若经办人对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批制

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对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政策法规无明文规定禁止的事项拟予以否定的,须在5日内以否定报批表的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否定报批表中填写否定的依据及理由报送分管领导审批。接受报批的分管领导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否定的决定。

六、延时服务制

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过程中,为方便群众,即使已到下班时间,也要对本工作日内延长1小时能办结的事项实施延时服务,直至办理完毕。此外,在办事较为集中的阶段,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延时服务计划,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延时服务,工作人员在延时服务过程中应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

七、AB岗工作制

交通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A、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 A岗责任人因事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并在外出留言牌上写明去向。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局机关中,科长与副科长、同一科室的办事员为A、B岗。各科室要尽量做到办公室不离人,人数少的科室确因特殊情况外出办事时要在外出留言牌上写明在科室的工作时间和人员联系方式,同时对可以委托其他科室办理的事项要委托其他科室办理。

八、涉企检查报批制

为防止因检查泛滥增加企业负担,局机关和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检查实行领导负责制。进入企业检查必须得到分管领导同意,并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及时限。单位之间要实行资源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交叉检查。

九、效能考评制

交通部门各单位要以效能为主要目标,制定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的考核评议办法和实施细则,能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机关效能建设的效率、效益和效果。局机关的考核和局对所属各单位的考核分为共性目标考核、个性目标考核和民主测评三大部分。除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季度考核外,其它各项工作实行半年考核一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金等次。

十、勤廉公示制

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局机关和各单位要将领导干部的职务、分管工作及在勤政、廉政方面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并依靠社会监督促进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在做好勤政、廉政内容公开的基础上,开展述廉评廉活动,完善监督体系,畅通社会监督信息的反馈渠道。通过社会信息反馈,帮助领导干部发现、弥补自身的不足。

交通运输局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

1、法律知识学习由机关党委中心组和法规科具体负责,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要按月制定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学习记录。

2、学习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以分散为主。集中学习由党委中心组主要负责人召集,每月不少于一次。分散学习由中心组成员自己确定,每月不少于3个半天。

3、学习日除上级机关安排的活动外,中心组成员一律不得在学习日参与其他活动。集中学习时,中心组成员不得迟到缺席,并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得到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4、学习记录必须统一使用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领导干部学法笔记本》,以便接受督促检查。

交通运输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制定有关学习制度如下:

一、组织制度。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全体党委委员组成。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党委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局人秘科科长担任学习秘书。

二、学习计划制度。每年年初由人秘科负责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拟订学习专题。平时,人秘科做好学习资料的编辑和学习教材的提供,授课专家学者的邀请,学习记录、签到考勤等有关工作。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党委中心组成员每年到党建工作联系点开展“送理论到基层、送党课到支部”活动不少于2次。

三、学习考勤制度。每次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都要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必须向组长请假,并在其后进行补课,补课笔记在下次中心组集中学习时交组长检查。

四、中心发言制度。中心组成员在接到集中学习通知后,要围绕集中学习的内容认真进行自学,并做好集中学习交流心得体会的准备。每次集中学习交流,中心发言人的发言应形成发言提纲或书面材料,交流的内容要有深度,要对面上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起一定的指导作用。

五、在职自学制度。中心组成员在积极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要认真抓好在职自学,按照年初下发的《党委中心组学习专题计划》,认真制定个人自学计划,记好学习笔记,并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每人每季度至少要撰写1篇心得体会文章。

六、研讨制度。中心组成员要抽出一定的时间,围绕所学的专题,结合各自分管的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每年至少要撰写1篇调研文章或理论研讨文章。平时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学习调研活动。

七、述职述学制度。中心组成员年终要结合述职认真进行述学,报告一年来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

八、档案管理制度。中心组成员每次集中学习,都要带全有关学习资料及规定的学习笔记本,认真参加学习,并做好详细记录,平时撰写的文章和学习记录本要注意整理和收集。人秘科及时做好学习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迎接上级的检查考核。

交通运输局党委中心组学法用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培养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及《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澳门金沙城中心_澳门金沙游戏¥官网大厅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着力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的能力,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国、权力与义务对等和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使全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领导干部学法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行政法律法规知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六)有关世贸组织和世贸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七)履行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八)刑法中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及与反腐倡廉有关的法律知识;

(九)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领导干部学法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学法与用法理论研讨、个人自学、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并举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局党委年初应制定干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把法制课程列入领导干部年度培训的必修课程,确保全局领导干部接受法律知识教育不少于40小时。

第七条 局党委(党组)要将法律知识纳入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和教育,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者在领导干部学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年中心组组织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

第八条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制度。坚持个人自学与组织辅导相结合。领导干部学法要结合工作需要,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同时必须主动接受各种学法辅导。要不定期地为领导干部组织法制讲座,全年组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讲座不少于2次。

第九条实行领导干部学法专用笔记本制度。全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统一使用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领导干部学法笔记本》,并接受督促检查。

第十条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实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听证制度。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凡是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法律方面的充分论证。

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

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及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及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运用法律思维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学法应当坚持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把学法内容与全系统阶段性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学习的针对性;把学法内容与本单位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学习的实效性;把会议集中学习与平时个人自学结合起来,保持学习的经常性。

三、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学法采取全系统集中培训、邀请专家专题讲座辅导和自学法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建立年终述法考评工作制度。

四、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宪法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保密、廉政、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四)新颁布实施或修改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及执法人员集体学法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机关公务员可利用每周五下午的机关学习日安排集中学法,具体工作由局人秘科会同法规科组织落实,拟订年度具体学法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后实施。法规科根据需要提供学习资料和法律文本,选聘授课人员。

六、机关公务员、单位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专题法制讲座辅导每年不少于2次,具体工作由法规科组织落实,拟定年度具体法制讲座计划,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各单位自行组织法律讲座辅导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需要结合专业法律法规,选聘讲座专家,并将计划、讲课资料和法律文本报局法规科备案。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受理制度

为了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申请行政复议的,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由本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提交8个方面的材料。

2、申请人因文盲、残疾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接待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3、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议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决定制度

为了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审查的十一项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文书归档制度

为了使行政复议文书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文书制作水平和实际办案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1、行政复议文书归档要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集中存档。

2、行政复议文书归档由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决定后五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按照程序规定,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归档。

3、参加行政复议文书审查人员以交通纪检、法制及行政复议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各一名,每半年审查一次。

交通运输局文书应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管理,做到以文书的规范促进执法的规范:

一是不准随意滥用文书,不得将空白的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交由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证人以及第三人等先行签字(盖章),然后补记(增添)相关内容。

二是不得随意签发或将空白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由违章业户,由其作为代理证使用。

三是询问笔录等重要执法文书必须编号使用,不得擅自随意毁损。

交通运输局文书制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管理,做到以文书的规范促进执法的规范:

一是明确执法主体,每个卷宗执法主体前后必须一致。

二是要统一规范文书填制的内容、格式,基本达到司法案卷的水准。

三是要明确案卷归档的标准,使之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四是要按规定进行案卷的装订,不得擅自增减或前后颠倒环节。

交通运输局文书申领管理制度

为规范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文书申领,文书统一由所属交通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历年文书的使用量申领,市局将根据各单位申领计划进行文书发放,文书申领表于每年1月底前填制上报市局法规科。各执法单位文书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台帐,按计划报领和核销。

交通运输局机关学习制度

一、政治学习由机关党支部和人秘科具体负责,每两周一次,时间为星期五下午4:00至下班。要按月制订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学习记录。

二、业务学习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以分散为主。集中学习由有关职能科室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分散学习由各科室负责,每月1—2个半天。

三、学习日除上级机关安排的活动外,各科室一律不安排其它活动。全体工作人员(含借用人员)按时参加学习,不得迟到缺席,并严格执行签到制度。

四、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请假。如不请假,则按无故缺席处理。

五、参加学习的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年累计计算,每有一次无故不参加学习,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奖中扣减20元。

交通运输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规定。党政“一把手”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对党员干部加强党纪国法、社会主义荣辱观、廉洁自律和警示等教育,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切实开展“勤政廉政”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氛围。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积极推进党务公开。修订和完善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切实抓好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和与下级干部谈话等制度的落实。

四、严格要求班子成员,严格管理干部队伍,不断强化内部监督,保证领导班子成员不发生违纪违法事件。要求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特别要做到不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

五、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着力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严格执行“五条禁令”,认真抓好检查考核,及时查纠存在问题,努力提升干部队伍形象,为人民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七、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责任兑现。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发改委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 主要领导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第五条 主要领导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机和扩大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等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科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3、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

5、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6、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5、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五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